渗水商品房一修再修直到过保,开发商要担责维修但无需赔偿发布于:2018-10-16 20:53:42 浏览:895次
案情
2007年11月6日,为提高生活质量,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数年积蓄加贷款预购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别墅小区内别墅一套。2009年6月20日,王先生终于领取了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王先生一家搬进了别墅。 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别墅内多墙面开始出现渗水痕迹,同年9月30日,王先生向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报修。2014年10月8日,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对房屋多处渗水处进行维修,并对渗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由开发商对渗水处一次性支付赔偿款9000元并对渗水处进行维修的调解协议。2015年9月6日,王先生对房屋渗水相关处重新进行了装修。哪知数月后,再次出现更大面积的渗水,导致房屋主卧发霉严重、无法入住,王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维修和赔偿因渗水造成的各项损失50000余元。 开发商是否应再次赔偿和维修呢? 在原告初次起诉的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某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王先生9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某地产公司在2015年5月1日前对原告名下房屋四层主卧的东墙以及主卧的西南角漏水处进行外墙维修并维修完毕;三、原告在本案主张的诉讼请求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不得再就本案中所涉漏水处对被告某地产公司进行索赔。法院亦出具民事调解书对此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 在此次原告起诉的案件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经履行了上次达成的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维修了房屋;此次发生的渗水处与上次调解的渗水处一致。故依据上述调解书,原告已经放弃了赔偿的权利,所以无权就上述案件所涉漏水处向被告进行索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履行中,双方经协调,后被告于2015年7月完成了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原告于2015年9月对房屋装修后,短短数月,房屋原渗水处再次发生渗水。本案中,被告应对房屋进行维修,系基于对前次维修质量的保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位于原告名下房屋的四层主卧东墙、三层客厅东墙以及四层主卧东墙与吊顶的衔接处进行防水维修并维修完毕;
二、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