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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比较法如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应用

发布于:2018-6-27 14:43:34  浏览:1708次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刘星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可比交易案例比较法通常难收集到恰当的可比交易案例且较难判定交易中是否存在影响正常交易的特殊因素,故上市公司比较法是应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更常用的方法。

应用前提重在“可比”

这个方法的应用前提是能找到可以用作比较的上市公司,重在“可比”。一般选择可比上市公司应着重考虑两大前提。

一是选择的可比上市公司应该具有一定时间的上市交易历史。由于需要采用可比公司的大量数据,就需要较长期间的股票交易历史数据,因此选作可比公司的案例应具有较长时间的上市交易历史。在实务中,一般要求用作可比上市公司的上市时间距评估基准日不低于两年,并在基准日近期股票交易价格没有异动。

二是选择的可比上市公司应是单一的A股公司。通常评估企业为境内企业。其股权交易市场在国内,应选择能代表国内交易市场价值的国内上市公司,即纯粹的单一A股公司。要结合委估企业实际,对可比上市公司进行遴选,最终确定3家至6家可比上市公司为宜。

先选取两三年内经营范围一致或者近似的上市公司,以确定可比上市公司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之后,选取生产规模相当或近似的可比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可比上市公司的生产规模可能会和委估企业的生产规模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对存在差异的生产规模进行适当修正。因此考虑生产规模选取可比上市公司时,这一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然后,选取成长预期相当的可比上市公司。主要是考虑预期增长率,即要求未来成长性相当以增加可比性。如果未来成长性存在差异,就需要修正预期增长率,因此在作成长性因素考虑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最后,选取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可比的上市公司。这些因素可以作为选取可比上市公司时的辅助考虑因素。

确定调整事项

确定了可比上市公司后,需要对可比上市公司和委估企业进行对比调整。这是可比分析和评估计算的基础,主要包括会计政策差异调整和特殊事项调整。

会计政策差异调整主要包括存货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收入确认、税收等方面的差异调整。可以通过本年度以及历史年度审计报告获取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建议在各家可比公司会计政策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各家各年的财报情况调整委估企业的相应年度财报。如各家会计政策存在差异,可根据委估企业各年财报调整各家可比公司相应年度财报。难以获取足够信息调整上述差异时,一旦上述政策变动对企业业绩产生的影响较大,应考虑选用受政策影响小的价值比率。

特殊事项调整主要包括非经常性项目调整和非经营性及溢余资产调整。非经营性项目调整主要包括停止经营业务、一次性重组成本、历史上形成的商誉摊销、其他一次性费用等。受突发不可控事件影响的项目也应作为非经营性项目调整。考虑非经营性项目及溢余资产的影响,通常是将可比上市公司和被评估企业财报中的非经营性、溢余资产及相关的收入、支出先进行剔除,然后在最终计算结果中加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分析纳入评估计算范围的各年财报,按报表科目逐一单独识别出非经营性及溢余资产。

对于可比上市公司,需要结合比较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对非经营性、溢余资产及相关的收入、支出进行调整。比较容易调整的是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的关联方往来款。而对于其他科目需要结合科目性质和具体内容确定,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无论会计政策差异调整还是特殊事项调整,都要既包括被评估企业,又包括选定的可比上市公司,原则一致,口径一致。

计算各种价值比率

计算价值比率时应注意其内涵的一致性,即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上市公司分子的确定口径和分母的确定口径一致。在具体计算时,要考虑剔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式差异因素和非经营、溢余资产后的影响。还要结合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上市公司在财务绩效、规模风险、成长性等方面差异,调整被评估企业的价值比率。

确定价值比率时,可以参考可比行业的绩效评价指标。这便于明晰被评估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在行业中的水平,对价值比率进行相对合理的调整。

一般确定价值比率应选择与股票价格相关程度较高的价值比率,又要考虑特殊情况的处理。通常制造业企业可以考虑选择市盈率乘数,商品流通业和服务业可以考虑选择市销率乘数,银行业和教科行业可以考虑选择市净率乘数,医院可以考虑选择收入乘数。

要综合衡量企业价值,可以结合被评估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多种价值比率指标中加权计算。如果经比较只宜采用一种价值比率,也可以立足于基准日,兼顾企业历史年度的同类价值比率水平,采用合理的比例综合计算出最终的价值比率。

在得到价值比率的基础上,计算出被评估企业全投资的评估价值,并考虑正常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基准日实际拥有营运资金的差异调整、不可流通折扣、控股股溢价、少数股东权益等因素,确定被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在运用市场法的同时采用了收益法评估,则市场法中计算营运资金的规则应和收益法中计算营运资金的规则一致。

作者单位: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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