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交流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交流 > 评估交流

对《资产评估法》的系列理解(之二)

发布于:2018-5-4 9:01:12  浏览:1272次
      资产评估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72日通过,自2016121日起施行。广大资产评估行业人士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以下是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对《资产评估法》的理解。

理解之二:资产评估法确立了按专业类别设立评估师的原则,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房地产评估业务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房地产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资产评估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是广义的概念,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简称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我国现行房地产估价制度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资产评估法施行后,房地产估价既要遵守资产评估法,更要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因为就资产评估事项来说,资产评估法是一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估价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守资产评估法。

就目前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来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特别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而且在近年来国务院多批取消了众多职业资格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仍然得以保留。因此,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目前仍然是国家“准入类职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将按照现行做法继续开展。

资产评估法第28条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因此,综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专业类别的评估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对象为房地产的所有评估业务,包括法定的和非法定的评估业务,都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2024新澳门官方网站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505号,绍兴国际商务广场16楼 联系电话:0575-85151138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807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4019735号 共浏览 3527249 人次 本站设计:耳?|师兄 SEO综合查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