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后具体怎么收费?发布于:2018-4-12 11:34:03 浏览:1894次
根据2013年发布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98号)》收取费用。
省国土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土地价格评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地价评估机构为土地出让提供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标准降低10%,其基准收费标准为:
土地评估实行按档累进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工作量、难易程度、工作要求等,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国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评估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具体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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