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发布于:2015-3-16 15:40:37 浏览:1594次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一) 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现对《规范》中的部分技术问题解答如下: 1、在出让地价评估中,如何应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 答:应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有两个前提: 一是在按照国土部统一的技术要求开展了标定地价公示工作的城市,经向部进行标定地价体系备案后,方可使用该方法。 二是应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具体步骤与要求,需按照即将出台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评估指导办法执行。 2、市场比较法中,关于“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的规定中是否包含了容积率修正。 答:这里所指的“比较案例价格”,可以采用楼面地价。 3、对于因土地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需要补缴地价的,是否各种条件下的地价均要求按照《规范》中确定的原则,选用两种(含两种)以上方法评估? 答:原则上,各种条件下的地价均要求采用两种(含两种)以上方法独立评估,方法选择应符合《规范》要求。特殊情况下,如认为只能采用一种方法评估,需经省级以上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评估报告中附专家签字的论证意见。 4、如果按《规范》要求采用的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地价确定时能否舍弃一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 答:地价确定中,各评估方法测算结果的权重应按照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确定,并需充分阐述理由。 5、在评估生地或不完全开发土地的出让价格中,应如何理解“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开发费用”的要求? 答:评估此类用地出让价格时,应运用所选评估方法,分别测算出与“地价定义”相对应的评估价格;在应用各评估方法中,应先评估熟地价格,再核减开发费用,直至其开发程度与地价定义一致。对于不完全开发时(如缺少某一基础设施的配套)的地价评估,可在方法运用过程中,通过相关参数的修正,直接评估出与地价定义相一致的评估结果。 6、对于因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政府主动调整规划等原因造成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化的情况,补地价评估时,是否执行“择高原则”? 答:此类处理原则属政策性要求,应在各地的执行细则中予以明确,请关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委员会 2013年8月1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二) 在征集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讨论研究,现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的部分技术问题解答如下: 1、在采用市场比较法中选择可比案例时,如何理解和把握“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溢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的要求? 2、成本逼近法中,为什么不能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入土地成本? 3、如何理解成本逼近法中,“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客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的要求? 4、什么是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中所言的“标定地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