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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关于推进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发布于:2020-4-30 20:12:58 浏览:8288次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化“三服务”,推动“省厅17条”落地,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价值余额设定抵押,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应对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不动产顺位抵押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后,如该不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就余额部分可以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但设定顺位抵押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二、不动产顺位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以评估价值进行确定。但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后果由抵押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动产登记机构仅凭抵押当事人双方确定的抵押物剩余价值及其他登记要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三、在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时,后顺位抵押当事人应当提供顺位约定声明书。顺位约定声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后顺位抵押权人对在先已抵押的事实已充分了解清楚,并无异议;(2)后顺位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在先抵押权人因转贷、续贷、展期等顺位变化而引起的抵押权顺位递进的权利。但不动产所有抵押权人共同重新约定顺位权利的除外。 四、抵押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在先抵押权人本次将办理的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同时在办理顺序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已告知的承诺材料。 五、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顺位抵押时,不得增加设置除本规定三、四条外任何前置条件。当事人的顺位约定声明、承诺材料等样张由各区、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存放于登记窗口。 六、原各区、县(市)涉及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对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作出新的不同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