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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人行关于发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有关文本样式的通告(浙自然资规〔2019〕7号)发布于:2019-6-21 12:09:42 浏览:2408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19〕9号)精神,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等有关文本样式(详见附件1-4),现予以发布。 本通告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样式.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9年6月12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发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等有关文本样式的通告.pdf 政策解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等相关文本样式的通告》 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