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浏览
省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 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发布于:2019-5-9 9:22:46 浏览:880次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空间治理能力和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用地预审和规划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梳理归集‘一件事’”的要求,深度整合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审批质量。 2.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全省全面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事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合并办理。优化一个办理流程,整合一张申请表单,统一一套申报材料,推行一次技术论证,同步实行网上申报,大幅度缩减办理时限。将两个事项合并办理时限由法定的40个工作日缩减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县(市、区)一级合并办理5个工作日,市、县两级办理10个工作日,省市县三级办理15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含补正、批前公告、技术论证、听证及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时间。 二、实施范围 1.适用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3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浙建〔2018〕6号)等文件规定,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两个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实行合并办理。单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流程执行,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合并时限。涉及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在开展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后,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选址意见书另行办理。 2.实施机关 合并办理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实施机关负责初审、复核和审批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四类情形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选址意见书,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均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原则上由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预审;涉及审批权限下放的事项,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执行。 三、工作举措 1.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准入。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加快推动空间数据整合,统筹各类规划,为开展国土空间相关规划、审批、监管与分析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办理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要统筹兼顾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的要求,综合协调建设项目空间准入中的各种矛盾,为空间资源配置和建设项目实施提供更规范、更系统、更高效的服务。 2.提升“一个系统”,推进信息建设。省自然资源厅将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的许可事项纳入“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一个阶段、一套流程、一个模块、一次审批”,实现同步受理、集成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各地有自建审批信息系统或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应按照工作需要对两个事项审批信息流程做相应优化调整。未建审批信息系统的,不再新建,2019年底前统一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3.0版”,下同)统建。 3.优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一个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要求,整合优化申请表,将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整合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申请表》(附件1)。申报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入口提交,按照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清单(附件2),上传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所需的材料。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要求实行线下纸质材料申报。 4.强化“一网申报”,规范受理程序。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实行“统一收件、受办分离”制度。建设项目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后,承办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审批权限进行核对,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和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两个事项受理决定不一致的,则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报规划选址意见书不予受理的,用地预审应不予受理。受理环节需要补正的,应由承办部门一次性通知申报单位补正,凡是能实现网上补正的资料,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查意见归集和申报材料整合组件报批工作。对申请、受理、补正等环节,“投资在线平台3.0版”在统建中另有规定的,按照“投资在线平台3.0版”统一规定执行。 5.开展“一次论证”,形成工作合力。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规定“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组织技术论证,将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归并,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开展一次技术论证。不同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承办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的,原则上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技术论证,出具相应的论证意见(自然资源部需单独出件的,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办理)。技术论证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申报前完成,申报单位应当切实按照技术论证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有关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技术规程将于近期另行公布。 6.实行“一体审查”,优化内部流程。准予受理的建设项目两个事项在同一级办理的,由承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的各级各类法定规划)、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政策、是否符合空间用途管制政策、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是否符合供地政策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审查意见,经批前公告无异议,报请单位主管领导审定。两个事项在不同层级办理的,应将需要上报事项的初审意见、复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各地要根据机构设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应细化办理流程方案。 7.推行“一文告知”,完善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9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大建设项目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建设项目统一实行批前公告、批后公布信息公开制度。批准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告,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当将批准结果信息予以公布。公告、公布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法定规划依据充分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或修改过程中已进行批前公告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简化程序操作。各地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专栏,集中收集归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8.实现“一同发证”,规范统一出件。在相关法律法规未作修改前,仍分别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证书编号沿用原编号办法,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两个事项在同一级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则上应做到一并核准,一起出件,一同送达;两个事项在不同层级办理的,上级承办部门可将批件寄送下级承办部门实行统一出件,自然资源部需单独出件的,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办理。建设单位另有需要的,可分别出件,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获得批准前,不得提前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9.完善“一套机制”,探索制度创新。各地要在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基础上,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的原则和要求,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推进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各阶段事项整合。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是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的重要内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这项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2.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统一领导、条线负责的统分结合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把责任落实到人。业务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规程,信息化建设部门要做好技术保障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3.严格督促落实。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是今年省自然资源厅十大改革任务,列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检查,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落地。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需要省厅指导帮助解决的,及时与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联系。 4.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改革的宣传报道,让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全面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申请表.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