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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发布于:2019-5-22 10:32:20 浏览:1902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 各地要充分认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定,严格禁止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下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 二、从严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 各地要坚持源头控制,从严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批准立项的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的建设项目、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项目,不属于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上述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应设立采矿权的,要依法设立,实现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严厉打击以工程施工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采矿产资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工程施工为名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有组织实施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构建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严格管控新设建设项目类矿业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对违反规定批准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各地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保持一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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