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省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

发布于:2019-5-13 8:30:01  浏览:1264次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机融合,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产业基础和发展愿景等,科学研究确定城乡发展和开发利用的战略路径及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结构和规模。通过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园区有机更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规划小微企业园,为民营企业腾出发展空间。

二、合理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坚持“精准配置、突出重点、节约集约”的原则,推进用地计划精准化、差别化管理,各地要有效整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低丘缓坡试点专项指标、沿海滩涂专项指标以及批而未供土地、城乡低效用地、“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存量围填海等资源,统筹安排不同需求、不同层次民营企业发展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支持优先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优质中小民营企业用地予以重点支持。

三、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

各地要按照“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做到“应保尽保”。结合老旧工业区整体改造、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各地尽量利用闲置厂房、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推动小企业、小作坊分类入园集聚、改造提升。各地可结合实际,在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小微企业园用地 “限房价、限地价、限转让面积”等竞价方式,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园建设土地成本。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园建成后,可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幢、按层或按规划确定的最小单元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内建造的集体宿舍可以转让给园区内企业,转让时应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四、创新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民营企业不同行业生命周期及企业承受能力,可采取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公开供地,灵活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对有需求的工业企业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期满后企业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可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协议方式将其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以产业链为纽带,上下游关联企业联合竞买土地。

五、采取差别化地价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采取20年、30年等年期出让的,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

六、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

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土地”技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传统民营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互联网+”等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根据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备案之日起算,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民营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的,适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

七、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推动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单一生产功能的园区或中小民营企业集中区域,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适当集中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公共服务设施、职工集体宿舍等建设。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对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对经相关部门充分认证、公示无异议的新产业工业项目,可以放宽至10%。鼓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高层配套设施用房。

八、推动民营企业集约高效用地

以节约集约为导向,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民营企业土地利用效益。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信等部门协调配合,依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等,强化建设用地供后联合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机制,充分运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税收、碳排放、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倒逼低效企业转型升级。

九、落实“增存挂钩”奖励政策

各地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的,将按有关规定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建设小微企业园成效好、集约用地效率高的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

十、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以“最多跑一次”为引领,全面推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助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为服务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实现“最多90天”目标提供支撑。深入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进一步优化网上交易服务,以服务自助化、移动化为重点,把模拟交易、在线服务、热线服务等结合起来,实现土地出让领域的“最多跑一次”。积极探索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等形式取代竞买保证金等。取消民营企业土地转让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结合全省“三服务”活动,进一步畅通诉求沟通渠道,积极为民营企业送服务、解难题。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推进、考核督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将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6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政策解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2024新澳门官方网站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505号,绍兴国际商务广场16楼 联系电话:0575-85151138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807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4019735号 共浏览 3532688 人次 本站设计:耳?|师兄 SEO综合查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