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浏览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2号)发布于:2018-12-27 20:01:22 浏览:3741次
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用海审批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不断提升海域综合管理水平。 二、受理审查 (一)用海申请受理。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该海域所在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项目用海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海域是否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还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统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 (二)用海审查工作。 受理用海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现场踏勘材料,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是否涉及海岸线开发利用;是否符合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属或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权属;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及其解决情况;界址、面积是否准确;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海域符合海洋功能区的判断依据;是否设置其他权属;受理、公示情况及结论;宗海图坐标核实情况;论证报告中所列利益相关者政策处理是否已处理完毕;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建设内容是否一致;按照申请审批程序报批的依据;是否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现场踏勘材料应当包括:现场踏勘时间、人员;申请用海的现状描述;是否存在违法用海情况。现场踏勘材料应当有现场踏勘人员的签字,并加盖现场踏勘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印章。 (三)用海公示、听证和异议复核。 受理用海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用海公示、听证和异议复核。跨辖区的项目用海公示和现场踏勘可由海域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三、审核报批 受理用海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书面审查意见;现场踏勘材料;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材料;异议复核材料;听证结果;受理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会议纪要;岸线意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所在人民政府应当签署审查意见。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四、后续管理 (一)海域不动产登记管理。 海域使用申请经有审批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海域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纳凭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海域不动产登记。 (二)海域使用用途管理。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和界址范围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用海类型、用海方式或界址范围;确因生产、经营改(扩)建需要改变用途的(填海除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在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应当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情形的,应当以拟改变的海域用途按审批权限重新申请审批。 (三)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管理。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海域使用权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五、其他 (一)审批时限。 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含公示、异议复核、听证时间,下同)作出。由设区市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 (二)临时用海管理。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浙海渔发〔2013〕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