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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共有产权房试点 购买10年后可转商品房

发布于:2018-9-12 8:57:03  浏览:713次

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朱文彬

 9月11日下午,广东省住建厅公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共有产权住房是近年来我国在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方面最为重要的政策性住房创新品种。3个月前,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

  在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四条基本原则,即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结合实际开展差别化探索,提升政策的针对性与精准性;坚持产权清晰、定向转让,供应对象产权份额为实际出资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转让对象限定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坚持规划运营、进退有序,建立健全准入、使用与退出机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广东省住建厅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由供应主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配售前按照“一房一价”进行评估,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

  在产权转让上,《征求意见稿》提出,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等方式筹建的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的,承购人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价款。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格,应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前进行评估,随行就市,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此外,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征求意见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商业可持续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承担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

  建设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在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六种:一是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三是通过“竞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五是盘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六是其他途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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