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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建立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房学〔2018〕25号)发布于:2018-6-19 14:09:31 浏览:1016次
http://www.cirea.org.cn/article/info/1394.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库,我会按照机构申请、行业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的原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提出申请: 1.二级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且具有8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具有司法评估业务专业胜任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3.近三年未受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二、推选程序 (一)机构申请 申请机构于2018年6月24日(星期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附件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1.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表(附件2); 2.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及备案(或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省级行业组织初选 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初选机构: 1.总量控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评估业务规模、房地产估价机构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地区推荐的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二级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数量的四分之一。各省级行业组织初选机构数量一般不少于三家,且不超过三十家。 2.城市间平衡。设区的城市有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的,原则上应当至少推荐一家。 3.择优推荐。综合考虑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情况、机构等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近三年司法评估业绩、信用记录等因素择优推荐。 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在初选机构过程中要主动与所在省房地产主管部门沟通,并于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前将初选名单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3)报我会。 (三)专家评审 我会将组织专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初选机构名单进行评审,择优建立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库,报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司法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我会将定期组织推选和评审工作。 联系人:王欢,郑萍;联系电话:010-88083082,88565280;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18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