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讯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讯息

浙江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发布二手房买卖、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于:2018-1-3 17:34:43  浏览:780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和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近日,浙江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印发了《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浙江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发布,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有助于规范二手房买卖、住房租赁行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正当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由合同当事人、房屋基本情况、买卖标的及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房屋交付、房屋交易审核和不动产登记办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八部分组成。该《示范文本》要求出卖人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抵押查封状态、租赁事项、户籍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并对房屋权利状况作出书面承诺,从源头上减少出卖人违约借口。由于房款金额巨大,为保证资金安全,参照商品房资金监管模式,该《示范文本》为当事人提供了第三方资金监管模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示范文本》还对乙方未按时付款、甲方未按约定交房以及户口迁出、办理登记等情形进行了详细约定,规定了相关违约责任,为当事人提供追责依据。

  《浙江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由合同当事人、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及用途、租金及押金、房屋交付及返还、房屋使用及维护、装修转租出售及征收有关约定、费用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十部分组成。针对国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要求,该《示范文本》规定承租人必须如实上报居住人数,并详细填写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为减少因装修、转租、出售及征收等情况引发的纠纷,该《示范文本》对装修、转租、出售及征收等情形进行了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装饰装修房屋或转租房屋。

  另外,为了有效打击“黑中介、灰中介”扰乱市场行为,《示范文本》特意要求在合同中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息,强化房地产经纪人的责任。 

  根据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发布的推行通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房地产中介机构自2018年2月1日起使用《示范文本》。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从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zjaic.gov.cn)下载。(供稿: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2024新澳门官方网站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505号,绍兴国际商务广场16楼 联系电话:0575-85151138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807号 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4019735号 共浏览 3529054 人次 本站设计:耳?|师兄 SEO综合查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