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管办法发布于:2018-4-5 11:35:55 浏览:821次
为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安全,近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27日起施行。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丧失能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供应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治理修复工程应严格按治理修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和批复等要求实施。治理修复期间,污染地块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治理修复期间确需外运治理的污染土壤,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建立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每批次记录转运时间、数量、去向等信息。污染土壤接受单位,应采取措施对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切实防治二次污染。 《办法》强调,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规划、供应作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名录、但未能提供有效的环保部门书面通知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进行收回收购或供应。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相关市、县(市)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中国国土资源报》) |